我國核能子事件分級係國際的7級制,較低的13級總稱為異常事件,較高的47級則稱為核子事故。

爐心融解屬於第5級,日本福島核電廠震災後的核子事故到今日上午為止判斷是屬於第4級,算是相當嚴重,世界各國只要有核能發電的國家都將深受其害,因為日後興建新的核能電廠,恐會受到更激烈的「反核」抗爭。

核能事件分級制度有三種不同的分級準則(criteria)。

在這三種分級準則中,僅有第一種「廠外衝擊」準則會對民眾有直接的影響,在這一準則中,最低的一級表示有放射性物質釋放出核能廠(或其他核能設備)以外,其外洩出來的放射線物質的劑量是一般人一年所能接受到的劑量限值十分之一內。此一準則最高的一級為第7級,表示發生最嚴重意外事故,放射性物質大量外釋,對民眾的健康及環境有嚴重的影響。

第二種準則為「廠內衝擊」準則,是以事件發生後對核子設施廠內的影響程度來劃分,級數由第2 (工作人員超曝露或廠內大量污染擴散)至第5 (反應爐爐心嚴重熔毀)

第三種準則為「深度防禦」準則,是安全系統受損程度來判別其級數。

原能會在對外界公布異常事件資料時,會仿照氣象單位區分颱風為輕度、中度、強烈之方式,將第0級事件稱為「未達級數事件」,第一級稱為「異常警示事件」,第二級稱為「偶發事件」,第三級稱為「嚴重事件」,第四級稱為「廠區意外事故」,第五級稱為「廠外意外事故」,第六級稱為「嚴重意外事故」,第七級稱為「最嚴重意外事故」。

1993320日我國核二廠二號機於大修中執行用控制棒傳送作業,因控制棒吊至接近水面位置,造成工作人員約1 小時內接受之劑量超過法定年劑量限值事件。依廠內衝擊程度準則,判為3級。

1993429日我國核三廠一號機年度大修時,因值班人員機警度不夠且反應不當,造成用過燃料填換池水位下降、廠區內非預期的區域重大污染及約5000加侖之放射性廢水排至廠外海域事件。依廠外衝擊準則,放射性物質外釋對民眾之影響微小,判定此事件為2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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