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VBS – 2011年12月15日 下午1:11
台中一名工程師,在股王「大立光」工作,他遭到資遣後,當初領到的股票紅利178萬,遭到法院判決,必須要賠還給「大立光」,這名工程師4個月內曠職將近100小時,被「大立光」炒魷魚,由於公司和員工都有訂約,「至少要留任兩年」,才發給他10張股票分紅,台中地院認定大立光罰則符合比例原則,判工作未滿兩年,又被以工作消極遭到資遣的工程師,必須將紅利吐回給大立光。

涉獵產品從iPhone手機,跨足到遊戲機、汽車、電視機、隱形眼鏡,在股市表現亮眼,展現股王氣勢,「大立光」每年發放員工高額的股票分紅,但依公司規定,員工必須簽訂同意書「至少留任兩年」。

最新判例,一名工作未滿兩年的工程師被資遣,他在2008年、2009年,一共領到的10張股票分紅,市值約369萬,部份要吐回給公司。台中地院發言人林三元:「被告在領取公司的分紅公司福利之後,必須任職滿兩年,被告領取紅利之後,原告公司認為說,被告在工作上有不能勝任的情形,所以原告公司先就被告部份解雇。」

原來這名工程師,去年1月到4月,曠職將近100小時,被以工作消極遭到資遣,他不只被炒魷魚,又因為「未留任兩年」挨告,台中地院認定,大立光罰則符合比例原則,向工程師討回178萬紅利,大立光獲得勝訴。

林三元:「法院認為說,兩造所簽訂的合約書,並沒有違反法律的強制規定,是一個有效的合約書。」

股王告贏被資遣的員工,對此,大立光不願意出面回應,只口頭表示「尊重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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