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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廣新聞網 – 2012年11月1日 下午6:14

台灣高等法院今天針對前總統陳水扁所犯下的相關案件,做出最新裁定:陳水扁應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六個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一億五千六百萬元。

陳水扁前年間就已經因為龍潭購地弊案與陳敏薰買官案,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六個月、併科罰金一億五千四百萬。不過,陳水扁在今天七月間又因為洗錢罪,被判有期徒刑兩年、罰金三百萬元確定。現在三個案子合併,高院撤銷先前裁定,改判應執行刑期為十八年六個月。陳水扁的最新刑度又增加一年,罰金增加兩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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