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廣新聞網 – 2012年12月8日 上午9:36

臺北市勞工局最近接獲一名女性勞工投訴,指控雇主今年三月時,知道她懷孕,懷孕員工在六月底到七月初時,因為懷孕不適請病假多天,雇主就以懷孕為由,請勞工暫時回家休息,生產後再回來上班。甚至勞工休養期間,雇主也沒有發給薪資,北市府經過性別工作平等會議,開罰雇主三萬五千元罰款。(林麗玉報導)

台北市勞工局就業安全科長劉家鴻說,經過勞工局調查,雇主儘管要懷孕員工,暫時回家休息,生產後再回來上班,不過勞工休養期間,雇主並沒有發給薪資,已經影響勞工的工作權,而且雇主雖然向勞工局表示,可以讓勞工回去上班,卻沒有任何作為,勞工當時已經到了分娩期間,無法回任,雇主顯然沒有注意懷孕婦女的勞工權益,也沒有善盡雇主應盡責任,經過臺北市性別工作平等會第47次會議評議懷孕歧視成立,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0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法裁罰新臺幣3萬5,000元。

勞工局長陳業鑫說,針對妊娠期間的在職婦女,雇主必須考量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保護」的精神,不能恣意認為員工懷孕不適,而決定員工去留。如果員工因懷孕導致身體不適,並經合法醫療機構或合格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就可以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3項,持醫生開立休養之證明向雇主申請安胎假,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雇主不得拒絕,依照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2項規定,安胎假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一年內沒有超過30天部分,工資折半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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