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自由時報](https://imageproxy.pixnet.cc/imgproxy?url=https://l1.yimg.com/bt/api/res/1.2/7wrNA36L7kOr0soorjmTCQ--/YXBwaWQ9eW5ld3M7Zmk9Zml0O2g9Mjc-/http://media.zenfs.com/155/2011/06/16/libertytimes-logo-jpg81x27_144916.jpg)
〔自由時報記者鮑建信、洪臣宏/高雄報導〕高市林男到建佑醫院進行腳趾壞死皮肉除去手術,藍姓醫生竟擅自將其節趾骨截除,林男請求精神慰撫金;高雄地院認為醫院未事先告知截肢手術,的確有過失,判決賠償30萬元。
「不得不為」 院方︰符合醫療常規
院方表示,此舉是考量避免引發敗血症、危及病患生命安全,「不得不為」,處置符合醫療常規。並說,目前尚未收到法院判決書,訴訟程序還在進行中,對此暫不評論。
林男指出,去年3月26日因右腳第四趾罹患蜂窩性組織炎,前往建佑醫院就診,進行腳趾壞死皮肉除去手術;但藍姓醫生未詳細說明手術內容,也未徵得其同意,竟以腳趾趾骨部分發黑為由,逕行將該趾遠端第一趾節趾骨截除,導致腳趾變形,行走時受力不均而倍感疼痛,要求賠償精神慰撫金100萬元。
醫院和藍姓醫生則說,同意書所載手術名稱「清創」,意指將受傷壞死的肌肉、皮瓣、骨頭切除、清洗,包含截肢在內之廣義醫療行為,並徵得林男同意,也未違反醫療常規,否認過失。
承辦法官指出,據病歷表記載,林男曾兩度表示不願意截肢,手術同意書先前也未提及「截肢」「截除」等字句,出院後始補記「截肢手術」等語,因而判決醫院敗訴。
全站熱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