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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 – 2013年8月27日 上午8:44

〔自由時報記者蔡彰盛/竹市報導〕新竹縣名下有11筆不動產的曾姓老婦,不滿7名子女沒有按月給生活費,憤而向新竹地院訴請7人每月應給她1萬3000多元扶養費,合計9萬多元;然法官調查曾婦名下還有財產與積蓄,且子女多願意照顧她,曾婦還想跟子女拿錢是於法無據,全案駁回。

訴請7子女給扶養費

83歲的曾婦告訴法官,先生多年前死亡,加上體弱多病,行動不便,需他人長期照顧生活起居。

長久以來醫療費、滋養費及生活費等支出頗大,積蓄已經用完,依行政院主計總處發佈99年新竹縣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為1萬9441元,另居家看護費每天為2400元,即每月7萬2000元,兩項費用合計9萬1441元,應由7名子女平均負擔,則每人每月應負擔1萬3063元。

曾婦說,名下雖然有坐落新竹縣、桃園縣共11筆不動產,但都是年代久遠的三合院磚造房屋,或是無力耕作的農地,或位處偏僻的建地,無法從中獲利。

小孩都說願意照顧她

法官調查,除長子靠每月領取殘障津貼4000元,無力扶養老母外,曾婦有個兒子往生後,曾婦夫妻獲賠意外險各75萬元,先生往生時,兒子將分配的遺產,都交給曾婦當生活費。另先生曾以妻子名義買了兩個攤位,往生後還有農保喪葬補助費、勞保補助費與喪葬所收奠儀,另曾婦的老人年金每月有7000元,名下應尚有財產。

每位子女都說,願意輪流照顧母親,或到安養中心由專業人員照顧,以母親現有存款足以支付安養中心的費用,不足部分子女也願共同負擔。

老婦有財產有積蓄

法官指出,受扶養人應否與扶養義務人同住、另住等扶養方法問題,依民法規定,應由當事人協議決定,不得因當事人未能協議,而直接向法院請求裁判。

法官認為於法無據駁回

法官命曾婦提出名下各銀行存款帳戶明細,但均未提出,這點已讓法官懷疑,此外子女願付錢照顧或輪流將母親接往同住,曾婦逕行主張子女們應按月各給付扶養費,顯然於法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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